(1)提醒程序。
这是承包商行使建设项目优先权的第一个也是必要的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一般认为,合理的期限应在两个月以上。承包人未办理催告手续的,不得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2)协议折扣和申请拍卖程序。
发包人通过催交程序仍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并用折价所得偿还工程价款,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并用拍卖所得偿还工程价款。拍卖应当依照拍卖法和有关规定进行。(3)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不得折价或者拍卖。
所谓“不打折、不拍卖”,是指项目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卖给第三方。如公路、桥涵、政府办公楼、学校教学楼等,但这些建设项目虽然不应打折、拍卖,但如果这些项目能够经营并取得经济效益,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优先偿还建设项目资金营业收入。比如高速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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