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时间:2023-05-07 07:10:25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2、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质量不合格或竣工验收未合格的建设工程,工程款不支持,承包人据此主张优先权更是无从谈起。

3、建设工程涉及的合同主体大致可以划分为:分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转承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弱势一方权益能平等得到保障,故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等不享有优先权。

4、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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