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的问题
时间:2023-02-04 19:34:35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学说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连共同说等多种立场。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反之,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各人的行为无法统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同损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关连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立关连共同。

一、共同过失犯罪有什么法律规定

共同过失犯罪有的法律规定是在认定这方面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如下所述:

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行为人即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其组合形式有三:都是自然人、都是法人,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对于自然人而言,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能作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对于法人过失犯罪而言,共同过失犯罪也要求刑法明文规定单位方可成为过失犯罪主体。

客观方面的要件各个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失的行为。首先,共同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在客观上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是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在数个行为中,可能事先具有明确的分工,也可能事先没有分工,但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次,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尽管可能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但是它仍然是不可缺少的,这些过失行为的总和正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从而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同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二、共同加害行为有哪些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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