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准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
准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债权,债券的让与、债务的免除。该行为虽不以物权关系为其效果,但该行为可以直接引起与物权行为相同的效果,即行为本身能使物权以外的权利(如债权)终局的发生、变更、消灭。
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式法律行为,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行为成立后,出卖人须为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担保合同成立皇后,自物权人须为设定质权行为。
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是请求权,后者是支配权;相对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所针对的是不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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