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商标共同侵权的行为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实施的侵害他人
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由双方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还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