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次,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内;第三,共同危险行为需具有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危险性,并造成了实际损害;最后,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次,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内;第三,共同危险行为需具有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危险性,并造成了实际损害;最后,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中 危 险 行 为 的 认 定
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而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上,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因此,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有四个方面,包括实施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内,共同危险行为需具有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危险性并造成了实际损害,以及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相比,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而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自己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是加害人。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上,共同危险行为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共同侵权案件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共同危险行为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因此,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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