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物业产权大会选举产生的,是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人去组成的,所代表的是维护房地产的产权,还有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房屋的管理自治等事宜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则是由此区域内的小区业主所成立的委员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和法人代表,属于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一个民间组织。
2、选举方式上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从业主和用人单位中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选举产生,行业委员会明确了只有业主才能行使物权,通过物权可以带来其他权力的原则,房地产使用者没有相关的权力。业主委员会只能从业主中选举出来。
3、委员会成员所管理的范围也不一样。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产权人、用人单位检查和监督房地产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审议小区管理服务重要措施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及时了解房地产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房地产服务企业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
4、目的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维护的是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委员会维护的是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利由业主自己主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只有成立由业主自己主导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业主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才能保证未来有办法对所有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给予回应。成立业委会的条件首先本小区的入住率应达到一半以上,其次第一批的物业费缴纳时间达到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最后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要求小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和相关部门申请成立业委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1.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2.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4.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5.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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