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校毕业后,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质检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1300元。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工资700元。其后经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不合格试用期则延长半年。试用期内我工作认真负责,但试用半年后我却考核不合格,公司要延长我的试用期,工资仍为700元。我觉得非常委屈。
请问:公司有权延长我的试用期吗?
答:《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公司延长你试用期半年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该《通知》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你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就已违反以上规定,现还要延长你的试用期,是更加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公司取消延长的试用期,把你转为正式职工,工资待遇按约定给付。如公司对你的要求不予理睬,你还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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