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行为。
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此种作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是一种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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