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司法鉴定赔偿标准
时间:2023-08-12 04:00:14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二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二、三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烧伤司法鉴定如何申请?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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