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根据现行政策,凡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要求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加30天生育奖励假);2、由于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通知》规定晚育假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3、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并在《通知》发布前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北京市生育津贴免征个税
在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看到有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字样。
按照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但对于该类津贴或补贴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并未明示。
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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