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必要经济补偿。
二、申领条件
生产: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相关法规;分娩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分娩前连续缴纳9个月生育保险或分娩后连续缴纳12个月生育保险。
引、流产: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法规;分娩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
三、待遇标准
生产当月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30天乘产假天数
四、需要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诊断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或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单》。
注:2、3、4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需核对原件,系统中能查到电子版则无需提供。
五、申报流程
单位准备上述材料后,报送至区医保中心综合窗口,即时领取《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申领金额一个月左右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
产前检查
一、申报条件
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的分娩,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末次月经至产后42天复查的门诊检查费,可以申报产前检查报销。
二、支付标准
产前检查费用最高支付1400元,产前检查期间产生的医事服务费按医疗保险相关法规支付;5月1日后的产前检查费用支付限额调整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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