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替代责任
时间:2023-08-08 22:41:11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根据,就是其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危险,并且充分保护受害人。从替代责任的严格意义上说,应首先确定被监护人的责任,然后再转移于监护人。从责任构成看,被监护人如果有责任能力的话,首先是要被归责的。在我国,法律上无“责任能力”的概念,也就不存在对其归责的问题。所以,我国法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广义上的替代责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或者法律或者判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除外)。在其他有责任的人不能赔偿时,无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有财产和其他经济能力时,法官可根据衡平原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

(1)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4)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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