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9 09:15:33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劳动法自由处置职工的录用与辞退。而实际上,《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方(《劳动法》所指的用人单位)与受雇方(《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是这种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没有书面合同同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要凭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实践中,往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弊多利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合同,而毋须给予其任何经济补偿;反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论何时将其辞退,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能够及时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而予辞退。

此外,按照《劳动法》第98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发生争议,单位除被裁判赔偿外,还会因为没有及时签订劳动书面合同而被劳动行政机关处罚。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作为企业管理者,必须及时改变观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详细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不但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外,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以作为最有力的证据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不等同于完全听命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的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过长,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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