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一、土地征收的标准有哪些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怎么计算的?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则由省、省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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