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通过规划,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协调国土、民政、扶贫、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2.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施工队伍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各地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
3.公开公正。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村委会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公正透明。
4.分批实施。以县(区)为单位,摸清农村补助对象的危房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5.体现特色。注重保护传统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特色,利用传统工艺和地方建材,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二、试点对象
(一)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今年在长丰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寿县、霍山县、霍邱县、裕安区(含金安区)、舒城县、金寨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等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二)试点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优先解决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危房由县(区)组织技术人员确认。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翻建新建。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翻建新建。翻建新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户选择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
翻建新建房屋,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补助的农村特困群体,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设施,下同),其他低收入群体建房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2.修缮加固。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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