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时间:2023-06-19 22:13:20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挪用资金收集的证据有:

1、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

2、询问有关知情人,收集相关证人证言;

3、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4、收集相关书证,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被挪用款物单位的营业执照等;

5、证据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

一、敲诈勒索需要哪些证据

敲诈勒索需要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辨认等笔录;8、听证资料。证据要真实并且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保留得越完整就越有利于受害人讨回公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辨认等笔录;8、听证资料。

二、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有哪些

1.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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