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全省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尺度。其中,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裁人,高管能否讨回加班费,劳务派遣受伤如何维权等问题得到明确规定。
末位淘汰裁人,法院应审查
在工作中,有的企业针对一些岗位,特别是销售等考核业绩的岗位,经常采用末位淘汰方式解雇业绩相对较差的员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昨天,省高院出台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并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进行审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范孝银律师认为,末位淘汰是对员工进行比较,淘汰最末者,而法院强调的是不能胜任工作。审查时,法院如认为员工能胜任工作,那么末位淘汰就是不合法的。
高管拿年薪,不应给加班费
随着经济发展,一些企业高管觉得自己付出很多,离职后向法院起诉讨要加班费。对此,省高院认为,与用人单位约定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它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加班费的,法院原则不予支持。
同时,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向老板讨要加班费原则上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派遣用工受伤,不再求偿无门
劳务派遣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的用工方式,具有高灵活、低成本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现实当中,常有一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并藉此规避法律责任,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求偿无门。
省高院表示,被派遣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有特别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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