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当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建筑工程挂靠责任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二.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三.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五.以被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工程保证金什么时候退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规定,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故仍应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期限为二年。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