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对于分包人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项目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认定建设项目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员工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该优先受偿权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民法典对合法分包人采用的是“第三人”之表述,非属“承包人”范畴,由此可见,原则上,合法分包人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合法分包合同理论上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分包人无权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也不能享有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在总承包人不行使优先权时,是否可代位行使呢代位权仅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权”。承包人优先权系以工程价值为担保,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而不是债权,故不属于适用代位权的范畴。
但实务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形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作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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