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出境工作病逝,能否算工伤?
时间:2023-06-10 09:41:20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沈先生被公司派驻到南非约翰内斯堡工作,担任部门经理职务。上任半月后的一天清晨,沈先生突感身体不适,于是打电话到办公室预约医生。当地时间10点10分左右,医务人员抵达沈先生住处,10点19分,医生确认沈先生死亡。

事件发生后,沈先生的妻子向嘉定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认为,沈先生在因工外派南非约翰内斯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方面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故向嘉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诉讼中公司指出,沈先生的病发时间是南非当地时间早晨6点多,此时沈先生尚未起床,身处自己租的公寓,也未到达办公室工作,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突发疾病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嘉定区人社局辩称,沈先生外派南非期间系因工外出,其面临的社会习惯和生活环境和国内有很大不同。从沈先生发病后的处置情形来看,其发病后打电话给司机求助且单独一人留在住处,求助方式和在国内时不同,假如当时沈先生身处国内,可能不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外派境外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因工出境工作期间从事私人行为,则认定员工在此期间一直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

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沈先生在因工出境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嘉定区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理性,故判决维持人社局给予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员工因工出境工作具有特殊性,因国外的社会习惯、生活环境及语言交流等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易导致工伤的损害结果加重。因此即便员工当时没有从事于工作有关的活动,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在事发时从事私人行为,则应认定员工当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本案中,沈先生身体不适发生于南非时间6时43分左右,其即打电话至办公室预约医生,10时10分许医务人员才到达,从电话求助至医生到达事发地点期间间隔三个多小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沈先生在病发期间从事私人行为,故认定沈先生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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