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公司治理的兴起及其90年代后期在金融机构领域的应用不仅引起了公司治理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保险公司这种高比例负债的资本结构和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中的现实很可能会带来经典的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JensenandMeckling,1976)。这是因为债权人获取的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可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为追求高额的风险回报往往偏向于投资风险大的项目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因此而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者从事高风险项目的激励和能力。
4.管制的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管制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期(阶段)政府出于不同的目的而采取的管制政策或措施不同而已。一般而言,出于对金融体系脆弱性和法律体系不完备性的担忧,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比其它行业要严格得多。广泛而严格的政府监管往往会在以下方面对银行治理产生深刻的影响:
(1)对银行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的政策性限定会影响银行的股权结构;
(2)政府对银行业市场的管制会影响银行的数量和市场集中度,并因此而限制银行业市场竞争从而削弱产品市场的竞争威胁;
(3)对并购市场的管制。这一管制使得对保险公司的并购更加昂贵,耗费的时间也会更多,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管制会使并购威胁不能有效地惩罚管理者。
保险公司治理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诸多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拿一般公司治理理论来简单化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我们在研究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性。借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一般经验,从以上所述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保险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
1.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
如果说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争议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还难分高低的话,那么在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也即保险公司治理不仅要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照顾投保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应仅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应包括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体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3.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应偏重内部治理机制,有选择地审慎运用外部治理机制。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诸多特殊性而导致其外部治理机制功能的发挥较一般公司治理机制欠理想或者成本高昂,考虑到外部治理机制的若干争议和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对于外部治理机制重视程度的差异,以及我国转轨经济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渐进特点,这样的考虑也符合现实的理性选择。
4.健全监管体制,协调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关键内容。研究表明,管制作为一种增加的外部力量必然会对商业银行及其管理人员产生影响,并因此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弱化的公司控制机制。但是如果将政府监管视为一种替代的公司治理机制,这种替代的成本也许会很高昂,因为官僚主义、监管机构之间因为功能差异而引致的政治问题、市场机制的最大化股东利益的目标与监管机构所追求的最小化系统性风险目标间的差异都会加大政府监管的成本并因此而影响政府监管的最终效果(BootandThakor,1993);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股东与监管者的利益冲突。保险公司股东可能会因为追求自身的价值最大化而违背政府监管者的利益,股东往往会要求管理者从事高于社会最优风险的投资,而监管者出于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考虑往往要求其承担较低风险。这种政府监管与最大化银行价值不相一致的自身目标,可能会导致政府通过将自己的偏好加在保险公司管理者身上而直接损害经营绩效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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