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特点
时间:2023-03-10 20:12:10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制度。例如,董事会、经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和权利分配,以及在决策公司事务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目标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同时保证管理者能够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一、股权转让金额是根据净资产还是注册资金

股权转让与按净资产的实际运作的关系,应该含括下面的内容。

股东主张按其实际出资或者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盈余,称之为股利分配请求权,这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股东的地位和资格而取得的权利,是股东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股东身份直接关联的,也随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而消亡。因此,当股东全部转让其在公司内持有的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也随着丧失,当然无权再主张分配利润---不论是转让后公司的盈余还是转让前的盈余。

这样处理并不损害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的利益。因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转让时已有的公司利润因素,会在计算股价款时考虑进去。如果没有考虑利润隐私,则转让方可以考虑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股权转让合同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有必要区分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股利给付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根据股东资格、身份而自然产生的,不论最终股东会是否决议分配股利,都不影响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如果股东会决定不分配股利,则股利分配请求权收到合法阻却,不能为股东带来利益,此时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不确定的期待权。而一旦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则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股权冻结是否影响股东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股东权包括股东共益权和自益权两方面,其中股东共益权是基于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如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有关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股东自益权则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所享有的各种财产权。股权冻结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中采取的一种保全或执行措施,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股东共益权的行使以其是公司股东为前提,不因股权冻结而限制股东对共益权的行使。李焕森、李军蓉持有的鸿亿公司股权被法院冻结期间,李焕森、李军蓉作为股东仍可行使共益权,有权利对公司资产的处置行使股东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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