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08年1月,武某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约定:若武某在3年内辞职,则每少半年的合同期需要承担5000元违约金,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今年春节过后,武某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月薪1万元。于是,武某以不满意公司工作环境和收入为名提请辞职。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要求武某承担20000元违约金,武某拒绝支付。武某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呢?
司法解答丰台区卢沟桥乡司法所李学华:根据2008年1月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如果公司对武某进行了专项培训,则武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武某是否应当给予公司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取决于公司是否对武某进行了专项培训以及培训费用,并不一定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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