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服务期内跳槽,用人单位究竟能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这是令许多企业头疼的问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引发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0年,小李经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在该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某科技公司会为小李提供合计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为此某科技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由于小李从事的是精密仪器研发工作,在入职后的两年里,某科技公司依照协议约定,陆续对包括小李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了专项培训。2011年,小李在《培训结业声明》中确认自己参加了公司提供的专项培训,并在培训完毕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中承诺,2010年应届毕业生应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未能履行合同期限,则需按比例退还培训费用。
2012年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某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为培养小李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投入了高额的培训费用。但小李刚通过专业培训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尚未给公司创造任何价值,就另谋高就,属于背信弃义,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故起诉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培训费。
小李则认为,自己具有择业自由,不同意返还培训费。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签订过五年服务期协议和进行的专项培训情况均无争议。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某科技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同时查明,该20余万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共花费。小李因此向法院主张,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某科技公司主张的5万元返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了培训期间、培训费用及违约责任,而某科技公司也按照约定对小李进行了培训,因此,小李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就五年服务期约定合法有效。小李2012年8月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按比例退还某科技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票据,培训费用共计20余万元,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的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了某科技公司近一万元的培训费。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此外,什么费用能计入培训费的范畴,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票据,以证明专项培训的具体花费情况,并以此作为劳动者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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