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现疑似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提供土地开发利用、闲置原因及有关说明等材料。(二)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现场勘查、拍照、录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说明土地权利和使用问题。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发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闲置土地认定书》,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土地闲置原因,并及时告知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写作。依法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已开工建设开发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或者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建设开发延误,属于违法行为的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闲置土地的原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理:
①延长开发期。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竣工的期限和违约责任。自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开始之日起,开发开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计算、征收或者退还地价。土地利用变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临时用地由政府安排。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由国有建设用地所有人重新开发。自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如果已经缴清地价、落实项目资金、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可以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办法。
(2)未开始开发的,没有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发延误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开始开发一年的,市、县土地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资源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下发《关于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的决定》,闲置土地使用费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格的20%征收。闲置土地费不计入生产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免费回收。闲置土地有抵押权的,应当同时抄送有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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