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即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已开始开发建设,但建设总投资或开发建设面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意见》指出,已办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审批手续的闲置土地使用者,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建设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闲置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始开发的,应当向出让人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国土资源部门;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两种或七种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按规定缴纳闲置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用地,在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用招拍挂方式确定新增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返还协议等文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政府,政府将分别安排土地的使用。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返还协议提供土地;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已缴纳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费的,相应的土地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占应支付价款的比例转换为原土地使用者,其余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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