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闲置土地定义
《意见》对闲置土地作了明确界定,即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投资总额或开发建设面积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意见》指出,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使用者,应缴纳每平方米两元至10元的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行政处理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按行政处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七种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按规定缴纳闲置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4、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6、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7、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纳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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