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下列规定: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事实清楚的,可以先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仲裁裁决或者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答辩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权。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不答复的,也可以在仲裁期间口头答复。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收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款待或者馈赠的,劳动仲裁的听证期限是多长p>1.劳动争议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增加或者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与反请求一并处理的,仲裁期自受理反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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