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不超过45天。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裁决这部分。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1、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对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则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的时间段确认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2、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包括:试用期间、实际劳动期间、病假医疗期间、产假期间、休假期间、停薪留职期间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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