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行政诉讼案件是否继续执行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
1、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三、行政诉讼执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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