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向哪个部门举报
时间:2023-04-25 08:30:21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向哪个部门举报

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伤亡怎么办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该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三、使用童工违反了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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