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和部分与工作相关的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关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性规定。同时,使用者的知情权有限。为防止个别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情况,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等,法律将如实说明的义务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劳动法》第八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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