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但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者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满了一年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看成是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些组织,其所聘用的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支付责任;1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常认为,法定代表人不属于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对其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他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利的。
二、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
劳资双方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体现在很多方面:
1、履行中的双倍工资风险
员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有一个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补签劳动合同,就要一直承担着双倍工资的责任。
2、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容易解除难,用人单位如果想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稍不留神,就会构成违法辞退。
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为了避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或书面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一旦试用期快要到期,就毫不犹豫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员工解聘。其实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单约定试用期不成立,劳动者自入职时已经建立正式非试用期的劳动关系,自然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成立。口头约定试用期更是荒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呢,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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