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设立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通过证据交换,整理和固定证据及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制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定了我国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从而将证据交换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领域。
我国在司法解释中设置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调解。它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法院指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主动提交各自证据与对方交换,从而达到提前了解各自证据的目的。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没限定其义务。虽然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该制度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因而有必要进行完善。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上世纪以来,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就是旨在改革庭审方式,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突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要改革庭审方式,其必要前提就是要确立审前准备程序。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准备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也意味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再分配,更涉及到人民法院现存审判模式的更新,更意味着司法领域内的一场诉讼理念之重塑。介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地位的特殊性,笔者着重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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