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将书面通知当事人退回租赁房屋。逾期不退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要补交结构成本租金与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调换的。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全文2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