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
3.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
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是:
1.房屋总登记费:按房屋售价的0.5%计收总登记费,由卖方承担。
2.房屋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4%收取,由买方承担。
3.房产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由买卖双方各付50%。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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