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安置裁决的程序是向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提交申请材料、由人民政府裁决、作出裁决结果等。《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时,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范围和面积实施,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并在被征地乡(镇)或村公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行政裁决时,拆迁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裁决;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
4。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5。申请人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以及;
6。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谈判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搬迁人口比例及原因;
8。与裁决有关的其他情况。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裁决;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的其他与行政裁决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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