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规定比例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交易的时候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前,按出售价格的比例上交,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后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规定比例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3、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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