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证金。保障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未达到规定就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平均年薪的乘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保障基金年缴费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职工。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岗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与规定就业比例的差额,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不能是整数。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是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职工人数计算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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