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证金由雇主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收取。
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的担保金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支付,担保金由县(市、自治区、直辖市)代收,(区)总、分公司所在地地税局根据总、分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关系。
社会保障金按照用人单位去年安排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平均年薪的乘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保障基金年缴费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职工。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岗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与规定就业比例的差额,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不能是整数。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是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职工人数计算得出的。
计算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在岗职工人数和残疾人人数。对工作不满一年的,应先将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成成人数,再乘以人数。
用人单位成立不满一年或者在同一年内被撤销的,按实际月份计算保证金;用人单位成立不满一个月的,免缴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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