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有多长
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保管、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三种。永久保存是指尽可能长时间地无限期保存。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必须保存16至50年左右;
短期保存一般是指15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周期保存。
工程档案(土建技术、质量、安全、运行;水暖、电气、外协等文件、电子档案、音像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文件编号编制原则:文件编号是存取文件的代码,是排架的依据。它反映了公司的文件分类体系和物理位置,必须满足唯一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并能适应计算机文件编号的编制方法。档案号的基本结构由公司标识、分类号、(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年号和档案号组成。
所有文件都存储在文件柜中。档案按项目完成时间划分,按项目分类,按专业分号。应按顺序存放并填写竣工档案登记表,档案编号竣工时间项目名称专业序号。第二,工程合同的有效期是多少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保修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根据上述规定,
1。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的开始时间与质量保证期相同。
2。工程不能正常验收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保修期,但法律对保修期的起始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推定:(一)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迟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保修日期从该日期起计算;
(2)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移交权属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质量保证期自移交权属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期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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