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保存期限原则划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短期保存三种。1,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2,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3,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定期保存。工程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约定保管期限的合同可否解除
约定保管期限的合同,只有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法律明确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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