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企业平均职工工资计算,并且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应当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平均职工工资计算。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破 产 重 整 中 工 资 的 优 先 级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工资作为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期间,职工工资应该列人优先受偿的范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工资的优先级,却常常引发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工资应该享有平等的优先权,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优先受偿金额,确保所有债权人都能获得相应的清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工资应该根据工作性质、贡献程度和薪资水平进行区分,优先保障那些工作收入较高、风险较小的职工。
实际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确定工资的优先级,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破产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职工人数等,都会影响到工资优先级的确定。此外,职工工资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密切相关,也需在综合考虑后确定优先受偿金额。
总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工资的优先级问题具有复杂性。为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优先受偿金额,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延续和稳定。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平均职工工资计算。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工资作为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优先受偿金额,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延续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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