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薪年假国家规定有哪些?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假加班工资怎么算?
安排补休或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三、员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是否可以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不得扣回的仅限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如员工主动申请的,事后又出现多休年休假的情形,则可以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设定,另外,如果员工申请年休假后又离职的,多休年休假也可以通过事前约定的方式扣回年假工资。对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带薪年休假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即使员工申请,单位也应当以批准的方式明确,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单位安排。故通过事前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员工申请的多休年假的问题进行设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多休年假一般不能扣回,实务中用人单位只能对年假问题予以合理安排和适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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