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驰名商品,在中国具有一定市场意识并为有关公众所知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品,应当综合考虑销售时间、销售面积、销售量、销售对象、宣传的期限、范围、地理范围以及对驰名商品的保护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确定某一特定商品是否为驰名商品,应当根据销售人员的知情情况确定,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如省、地、市,与特定商品和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发生采购等交易关系。在具体操作中,要综合考虑广告投放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美誉度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其次,需要哪些材料来认定知名商品。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最早连续使用证明。有关公众对货物了解的证明。商品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上市时间、销售面积、市场占有率证明。资金投入证明、期限证明、广告投放量证明、地理范围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推销商品的证明,合格或者高质量的证明,该商品受其他法律保护。其他驰名商品证明(使用驰名商标或专利等)
10。权利要求人可以根据商标审理标准中驰名商标认定所需的具体材料,为参照标准提供权利要求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鉴定时,可以依法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材料和程序进行调查。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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