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由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提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申请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必须履行。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人必须注意及时申请,否则申请将被拒绝。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要程序,没有仲裁就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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