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此举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李福莹)前天下午,市民王小姐致电本报民生热线说,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表弟,几乎天天都要加班,午夜12时回来是家常便饭,正常情况下也是晚上八九时才能回家,表弟和他的同事都敢怒不敢言。
据王小姐介绍,她表弟的公司加班实在太多了,早上8时30分正常上班,但下班时间却无法保证,而且根本没有双休日。表弟和他的同事不敢直接去劳动局投诉的原因是,怕公司知道后炒他们鱿鱼,毕竟现在找一份工作不容易。而公司规定,老总不下班,员工就不能下班。因为员工把大部分时间都耗在公司,工作效率反而非常低。
据了解,《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关律师指出,如果王小姐反映情况属实,那么该公司确实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随后,记者与该公司一位罗总取得联系,他听了记者的转述后表示感谢,并说一定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尽量改善员工的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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