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地产交易流程中,卖方可能出于种种原因,选择将同一处房产先后出售给不同的买家,即我们常说的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现象。那么当遇到这种问题时,我们应如何应对和处理呢?以下是关于这个话题的详细解析。
首先,如果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先与其中一位买家签订了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包括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两位买家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由于后一份合同已经开始执行,且买家已经实际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于前一位购房者而言,他们仅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法再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其次,若卖方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先将房屋售予前一位买家,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然后又与另一位买家达成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一位买家名下,卖方不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一份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最后,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两次买卖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方,而两位买家均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位买家所签署的买卖合同并不因为签约顺序的先后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别。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全文7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