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1、使用者减免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报酬外,还需要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使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行政部门命令在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的,过期不支付的,使用者命令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未按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者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
3、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人民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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